香港法律服務

香港法律制度

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為基礎,沿自普通法體系。1997年主權移交後,以《香港基本法》作為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。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,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繼續原有的普通法體系,並由成文法作補充。因此,香港的法律制度與中國大陸的法律制度,以至與澳門的制度都截然不同[1]。自1995年起,香港是全世界唯一的、也是歷史上唯一的,在行政、立法、司法程序中都可以使用中文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,並維持至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