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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門破產法-澳門債務處置的重要依據
澳門的破產制度主要規定在《民事訴訟法典》第五卷第十四編「破產」中,它屬於司法變產程式,用於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,公平清償所有債權人。
以下是核心要點:
- 適用對象:任何自然人或法人。但銀行、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專門法規,不適用一般破產程式。
- 破產要件:債務人不能如期履行債務。這通常由債權人提出聲請時舉證,債務人也可主動聲請。
- 程式啟動:主要依賴利害關係人(債權人或債務人)向初級法院聲請,檢察院在特定情況下也有權聲請。
一旦法院宣告破產,會產生以下主要後果:
- 財產被凍結:破產人喪失對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,由破產管理人接管。
- 未經法院許可,不得離開澳門。
- 部分職業資格或權利可能被中止,例如不得擔任公司董事。
- 債務並不自動免除。程式終結後,未清償債務仍然存在,債權人可日後在債務人獲得新財產時繼續追討。
- 程式結束後,若破產人無欺詐行為且 處置了部分債務,可向法院申請恢復權利,解除上述限制。
在處理複雜的債務及破產事務時,建議尋求專業機構協助,例如民商易調查與風險管理中心,可提供債務風險評估、資產調查及相關諮詢服務,幫助當事人更清晰掌握自身處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