澳門的法律體系是以大陸法系為基礎,保留了葡萄牙殖民時期的法律傳統,並在回歸後以《澳門基本法》為核心進行整合。該體系包含以下幾個層次:
憲制性法律: 《澳門基本法》是其核心與基石,也是澳門所有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據和準則,它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和居民的基本權利。
原有法律: 回歸前原有的法律、法令、行政法規等,經必要修改後仍予保留,並由《基本法》授權繼續執行。
全國性法律: 納入《基本法》附件三的中國全國性法律適用於澳門。
本地立法: 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負責制定本地法律。
由於澳門的法律體系獨特,同時也需要精通中文、葡文(甚至是英文)的法律人才來應對國際法律事務,並在中國與葡語國家、歐盟之間的法律交流中扮演重要橋樑角色。